網上報名對象如下:
1.本市戶籍兒童少年;
2.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
3.國家、省市相關政策規(guī)定可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包括:
(1)父母在我國駐外機構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長期在國外工作,或父母雙方均在野外地質勘察部門工作,戶籍所在地確實無人照顧,需由本市親屬照管或寄養(yǎng)在本市的兒童少年;
(2)駐杭部隊現役軍人子女;
(3)直系親屬或者其他法定監(jiān)護人戶籍在本市的下列兒童少年:烈士子女,因公犧牲的軍人、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員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和因公傷殘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員子女;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或者戰(zhàn)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英雄模范子女;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qū)和西藏自治區(qū),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以上島嶼,以及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險崗位工作的現役軍人子女;
(4)符合市委市政府《關于杭州市高層次人才、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及團隊引進培養(yǎng)工作的若干意見》等規(guī)定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人才子女和省委人才辦認定的在杭省部屬單位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子女,持有《杭州市特聘專家證書》、屬地為本市的《浙江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子女,屬地為本市的《浙江省引進人才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子女,工作地為本市的回歸和引進浙商子女;
(5)在本市居住的港澳臺籍、外國籍兒童少年。
上述兒童少年入學應同時滿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間出生、年滿6周歲的兒童,或經我市區(qū)、 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緩學的兒童。
(注:《浙江省中小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在學年開始前提出申請,由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并由縣級學籍管理人員在學籍系統(tǒng)中登記緩學,納入緩學管理。緩學期為一學年,緩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緩學申請。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