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改變職務。
⒈ 改變職務。
引中國近代史資料叢刊《辛亥革命·大總統(tǒng)宣布參議院議決臨時約法》:“法官在任中,不得減俸,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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