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減免。
⒈ 減免。
引《漢書·何武傳》:“﹝ 武 ﹞所舉奏二千石長(zhǎng)史必先露章,服罪者為虧除,免之而已;不服,極法奏之,抵罪或至死。”
顏師古 注:“虧,減也。減其狀,直令免去也?!?br />《三國(guó)志·魏志·臧洪傳》:“劉子璜 奉使踰時(shí),辭不獲命,畏威懷親,以詐求歸,可謂有志忠孝,無(wú)損霸道者也;然輒僵斃麾下,不蒙虧除?!?br />宋 司馬光 《戶部侍郎周公神道碑》:“所部屬有罪,先以好言諭之,不變,乃稍責(zé)之。懼自改者,蓋十七八,茍尚不變,乃案致于法,猶為虧除,不盡繩也?!?/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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