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刑訊。
⒈ 刑訊。
引唐 李冗 《獨(dú)異志》卷中:“王充 《論衡》云, 漢 李子長(zhǎng) 為政,欲知囚情,以桐木刻為囚象,鑿地為坎,致木人拷訊之?!?br />《元典章·刑部二·刑具》:“有司不詳科條,輒因暴怒,濫用刑辟,將有罪之人脫去衣服,於背上拷訊,往往致傷人命?!?br />《水滸傳》第四十回:“戴宗 由他拷訊,只不肯招和 梁山泊 通情?!?br />梁?jiǎn)⒊?《法理學(xué)大家孟德斯鳩之學(xué)說》:“自 白加掠 著《刑法論》,為近世刑法之所本,而列國(guó)靡然從風(fēng),廢拷訊之制,設(shè)陪審之例。”
⒈ 用刑審問。也作「拷勘」。
引《京本通俗小說·錯(cuò)斬崔寧》:「府尹也巴不得了結(jié)這段公案??接嵰换?,可憐崔寧和小娘子受刑不過,只得屈招了?!?br />《水滸傳·第四〇回》:「戴宗由他拷訊,只不肯招和梁山泊通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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