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發(fā)生的危險而采取的危害較小的應急行為。其要件:(1)必須針對正在發(fā)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gòu)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yè)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fā)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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