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官吏有過失交部議罰,輕者叫做“察議”。
⒈ 清 代官吏有過失交部議罰,輕者叫做“察議”。
引《清會典·吏部八·孝功清吏司》:“有參奏、有陳請,輕曰察議,重曰議處,又重曰嚴(yán)加議處。”
清 龔自珍 《明良論四》:“約束之,羈縻之,朝廷一二品之大臣,朝見而免冠,夕見而免冠,議處、察議之諭不絶於邸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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