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出繼,過繼給他人為后代。
⒈ 出繼,過繼給他人為后代。
引《晉書·顧眾傳》:“眾 出后伯父,早終,事伯母以孝聞?!?br />《周書·柳慶傳》:“慶 出后第四叔,及遭父憂,議者不許為服重。”
《舊唐書·趙王福傳》:“趙王 福,太宗 第十三子也, 貞觀 十三年受封,出后 隱太子 建成?!?br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現(xiàn)任大臣子弟登第》:“弘治 十八年乙丑,第一甲二名 謝丕,又為 遷 之子,以出后其叔 選,不書本父 文正公 名?!?/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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