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明代賦役法,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馀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每年輪流由里長一人、甲首一人,催征租稅;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某一年輪值充當?shù)睦镩L,稱“里排”。清初仍之。
⒈ 明 代賦役法,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馀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每年輪流由里長一人、甲首一人,催征租稅;凡十年一周,曰排年。某一年輪值充當?shù)睦镩L,稱“里排”。 清 初仍之。參閱《明史·食貨志一》、《清史稿·食貨志二》。
引明 沉榜 《宛署雜記·馬政》:“宛平 地畝與各衙門什伍犬牙。民貧,駕言餘地,售之貴介;里排不敢問,則為逃絶。而冊載虛數(shù),實犂然如舊?!?br />清 黃六鴻 《?;萑珪ゅX穀·催徵》:“催徵花戶錢糧,惟憑里長;而里甲之總催,又有輪充排年。其里排,往往地方猾棍、熟慣衙門者鉆充,或在城之豪蠹包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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